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410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宝安南路3029号国速世纪大厦B座8A-H、10A-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邓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玉林市容县。
被告: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林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麟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