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恢20、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795113。
法定代表人李向军。
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兴社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C栋90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50519L。
负责人叶蕾。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深圳分公司、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6372号、637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共计人民币4938250.1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9执9528、952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撤回(2021)粤0309执9528、9529号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案号为(2022)粤0309执恢20、21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6372、637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0)深国仲调6372、637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滕树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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