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21.14586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4586、145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梅观路旁**混凝土有限公司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79881E。
法定代表人:黄书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凯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碧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建工村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209239A。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两案,本院(2021)粤0305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0305民初2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458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4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5297.9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5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导致申请人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017381.35元,14586、145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分别领取执行款项人民币439380.20元、563475.69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剩余款项已划缴两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6490.70元、8034.76元已分别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划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粤0305民初1979号民事调解书、(2020)粤0305民初2111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 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思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