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信跃通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信阳市信跃通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549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信阳市信跃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彭召。
原告***、***诉被告信阳市信跃通讯有限公司、彭召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符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