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864号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81222.61元的财产。因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账户44×××11内人民币2181222.61元,期限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31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青青世界支行账户11×××02内人民币2181222.61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钟宛书
书记员 郑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