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执保700号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1222.6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3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81222.61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林明亨
书记员 颜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