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72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和村虾山涌码头(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天,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272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35987.28元。”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001****的招商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实控金额29835987.28元,控制期限开始日期2022年1月20日,结束日期2023年1月20日。2022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2)京0106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7月5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2829964.31元。2022年7月19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付款通知单》、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关于混凝土分供支付的情况证明》用于证明其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并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35987.28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成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