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170号13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新和村虾山涌码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正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8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及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可向甲方(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管辖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应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审被告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约定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