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

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财保86号
申请人: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
被申请人: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申请人:殷立学,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代**、**、***、**、殷立学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代**、**、***、**、殷立学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