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卫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5民初3760号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殷立学。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青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殷立学、***、山东青山种猪繁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9752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9752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