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

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896号
申请人: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街以南高新二路以东生物医药科技园内。
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916号龙泽名都2号楼103室。
被申请人: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西树村。
被申请人: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茶都大街208号1号楼18单元1801号。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
被申请人:殷立学,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鲁0791财保86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代**、**、***、**、殷立学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潍坊市儒商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后,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现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大卫动物医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绿德源有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众合清洁装备有限公司、**、代**、**、***、**、殷立学银行存款人民币103万元的冻结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