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
被告:广西永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5号中城丽景花园第16幢1层8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琪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