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29民初2178号
原告: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村那埃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5号中城丽景花园16第1幢层8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3.1元,减半收取1961.55元,由原告广西田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