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003执保239号 申请人: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5号中城丽景花园第16幢1层8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CHTG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申请人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桂1003民初18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6470账号的银行存款325236.28元(实际冻结金额:287.8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中国建高设银行6236××××6331账号的银行存款325236.28元(实际冻结金额:80.3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3c83a8811d57089账号的银行存款325236.28元(实际冻结金额:820.0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 四、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a456b233a3ed2fd4账号的银行存款325236.28元(实际冻结金额:2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325236.28元。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