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02民初2280号 原告:***,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屯3号。 原告:***,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3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褀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3号棕榈湾17号楼八区A座0301号房。 被告: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5号中城丽景花园第16幢1 层8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CHTG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4号长 乐星城第1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琪公司)中 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百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 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74元,减半收取计523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7007元,由 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002民初2280号 原告***,男,43岁,1977年7月2日,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东 合村东曾屯3号, 原告***,男,67岁,1954年1月20日,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 东合村东曾屯3号,联系方式:187××××0986 原告***,女,45岁,1975年6月2日,地址: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东 合村东曾屯3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 前程路4号长乐星城第1幢1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24岁,1997年4月5日,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 -3号棕榈湾17号楼八区A座0301号,联系方式:137××××8202 被告广西永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5号中城丽景花 园第16幢1层8105号, 法定代表人***。 ***等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 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 5246.15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