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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西永琪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02民初132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人,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县。 被告:广西永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5号中城丽景花园第16幢1层8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西永琪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