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5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133。
法定代表人:杜全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彬,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京铁保安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陈安民以及京铁保安公司负事故80%的责任并偿还***垫付陈安民的医疗费3011.9元以及×××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修理费用3400元,合计6411.9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京铁保安公司员工陈安民在王艺涛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已经启动且即将行驶时打开车门手抓方向盘抢夺钥匙,导致车辆失控,陈安民受伤,PZU152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号小型越野客车同时受损。一审使用“争执”以及“对驾驶产生干扰”描述事故过程系错误引导,导致判决错误。
京铁保安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京铁保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给付京铁保安公司垫付的赔偿款74 269元;2.判令***给付京铁保安公司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04元;3.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以下简称新发地市场)商户,案外人王艺涛是***的雇员;京铁保安公司受聘于新发地市场,为新发地市场提供保安服务。
2017年10月17日,新发地市场就***使用的仓库的消防设施安全问题与王艺涛交涉,王艺涛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欲离开时被京铁保安公司职员陈安民挡在车身前拦住。王艺涛未妥善停稳车辆,车辆停止后又启动;陈安民不顾行车安全打开驾驶室车门,探身阻止车辆开离,致使车辆撞上停在仓库外主干道旁陈锐生名下的×××号小型越野客车(车内无人),造成陈安民受伤、×××车辆损坏。
2018年1月12日,陈锐生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王艺涛、京铁保安公司和陈安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艺涛、陈安民在该事件中均存在过错,***作为王艺涛的雇主、京铁保安公司作为陈安民的就职单位应对陈锐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判决:一、***、京铁保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陈锐生车辆维修损失105 597.94元、交通费500元;二、驳回陈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4057元,由陈锐生负担1766元,由***、京铁保安公司共同负担2291元。2020年6月29日,京铁保安公司因陈锐生申请强制执行,被扣划案款107 588.94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艺涛欲驾车离开市场时,被保安陈安民拦住。王艺涛本应妥善处理纠纷,注意行车安全,但王艺涛不顾陈安民挡在车前的实际情况,重新启动车辆,在陈安民打开其车门后未及时停止制动,反而继续行驶,严重违反行车安全的基本规范。王艺涛作为车辆驾驶人,对行车安全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陈安民在执行安保工作时,未注意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安全尺度,在王艺涛欲启动车辆时不仅不及时避让,反而强行开门拦车,对王艺涛的驾驶产生干扰,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情节及责任程度,法院认定王艺涛的责任比例为60%,陈安民的责任比例为40%。王艺涛的赔偿责任由***承担,陈安民的赔偿责任由京铁保安公司承担。现京铁保安公司已向陈锐生支付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107 588.94元,***应按60%的比例向京铁保安公司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共计64 553.364元;二、驳回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称京铁保安公司员工陈安民在其雇员王艺涛启动汽车时强行进入车内抢钥匙导致王艺涛对车辆失去控制,×××号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受损,应该对车辆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在案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在双方就***使用的仓库的消防设施安全问题产生纠纷后,***的雇员王艺涛驾车欲离开市场时,王艺涛明知陈安民挡在车前仍重新启动车辆,且在陈安民探身进入驾驶室后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王艺涛对行车安全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未尽到行车安全注意义务在先,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和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对双方责任比例所做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梁 佳
书 记 员
汪雅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