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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13民初253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号烟台广电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0534474200。
法定代表人:邓兆安,总编辑。
原告***与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3、判令被告在胶东在线网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续登载一个月,内容须经法院和原告认可);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复印材料费50元、交通费6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因牟平区人民检察院错误逮捕,申请国家赔偿,在网上搜集证据时,发现胶东在线网于2009年2月17日发布题为《合成淫秽视频敲诈女主播警方巧用笔迹鉴定锁犯》、于2009年2月20日发布题为《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两篇报道,两篇报道虽未写明姓名,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影射的就是原告。报道在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判,就擅自作出定论“尽管王某拒不认罪,但根据笔迹鉴定书能证实敲诈信系王某所写,被害人陈述、文件检验鉴定书、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即敲诈行为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为。”这样弯曲事实报道是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被告庭前向本院邮寄答辩状辩称,1、胶东在线2009年《合成淫秽视频敲诈女主播警方巧用笔迹鉴定锁犯》、《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两篇报道均未提及具体的姓名,符合新闻报道客观真实且对犯罪嫌疑人不具真实姓名的要求,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只是列举了一些办案事实和报道依据,不能损害原告的名誉。2、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06委赔29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认定的已经比较清楚:“现***要求50000元精神抚慰金和在胶东在线网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胶东在线网上的报道并未明确指明是申请人本人,说有关信息是人民检察院泄露的,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而且这些报道只是列举了一些事实,并不能损害申请人的名誉。”“***所提出在胶东在线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因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确属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导致在胶东在线网上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等影响,对此主张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综上,原告主张依据不足,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予以确认、在卷佐证,并认定事实如下:
一、2008年12月10日,原告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并于12月19日经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2009年2月17日、4月2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5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9年6月24日,原告被公安机关以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并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其后案件再未做处理。
二、2009年2月17日,胶东在线网刊登一篇名为《合成淫秽视频敲诈女主播警方巧用笔迹鉴定锁犯》的报道,载明:“近日,王某利用电脑合成淫秽视频实施敲诈勒索,被牟平区检察院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思悔改的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又打起了敲诈他人钱财的主意。出于报复目的,他将目标锁定在曾采访过他的电视台的女主播Y身上。……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最终将目标锁定在王某身上,并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但王某拒不认罪。公安机关通过对王某信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最终确定信件系王某所写。法网恢恢,铁证如山,等待他的仍将是法律的严惩”。
2009年2月20日,胶东在线网刊登一篇名为《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的报道,载明:“7年前利用合成的艳照敲诈勒索当地企业负责人被抓,引起媒体注意,电视台一位女主播对她进行了采访。刑满释放后,他竟然打起了敲诈这位女记者的主意,利用电脑合成技术,制作了这位女记者的淫秽视频。……嫌疑人作案手法非常隐蔽,办案人员没有一点线索,就在案件侦破陷入僵局时,办案人员突然想起,2002年曾经侦办过一起重大敲诈勒索案,……会不会是王某再次作案呢?由于作案手段十分相似,办案人员将他列为了重点怀疑对象。……办案人员判断,极有可能是王某故伎重演,报复Y曾给他曝了光,办案人将王某当时的笔录与敲诈信的笔迹进行了比对,初步判定王某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警方介绍说,……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刚刑满释放不久。办案人员决定迅速对王某实施调查,由于王某现在玉林店老家,与其父母在家务农,办案人员估算早上未起床时他一定会在家中。2008年12月10日早上天不亮,民警出其不意,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家中抓获。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现年38岁,烟台市牟平区人,是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民。……办案人员连夜提取了王某的书写笔迹一宗,和敲诈信一起送到市公安局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敲诈信与样本中的笔迹是同一人书写。……这就意味着,尽管王某拒不认罪,但根据笔迹鉴定书能证实敲诈信系王某所写,被害人陈述、文件检验鉴定书、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即敲诈行为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为。王某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1万元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写匿名信、发送电子邮件、以黄色视频相挟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敲诈数额比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目前,王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本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2018年1月25日,原告向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赔偿,要求赔付其被非法羁押19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51001.3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聘请律师费2000元共计104401.33元,并要求在烟台晚报、申请人居住村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018年3月22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烟牟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被羁押197天,其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本院应赔偿其被羁押19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51001.33元;***虽被侵犯人身自由,但因其存在过错,本院酌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提出的给予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对烟牟检赔决[2018]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不服,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复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烟检赔复决[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羁押197天,其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应赔偿其被羁押19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56093.78元;***被侵犯人身自由达197天,对其名誉造成损害,对其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提出的给予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仍不服,于2018年7月12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该案的质证过程中,***对羁押天数和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数额无异议,并提交2009年2月20日胶东在线网页截图两页,以证明办案机关泄露案情,被胶东在线网记者在网上传播其有关情况,给其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胶东在线网上的报道并未明确指明是***本人,说有关信息是人民检察院泄露的,***未提供证据证实,而且这些报道只是列举了一些事实,并不能损害***的名誉。2018年8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8)鲁06委赔29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批捕机关,是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其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并作出决定,正确;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标准是作出赔偿决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复议时纠正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的计算标准,予以支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案事实,决定在***居住村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符合规定;***所提出在胶东在线网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因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确属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导致在胶东在线网上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等影响,对此主张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所受精神损害情况,酌定给予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规定;***主张的××司法鉴定费、聘请律师费,因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本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决定维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检赔复决[2018]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四、庭审中,原告主张,我是牟平区玉林店人,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时38岁,2002年曾用电脑合成淫秽图片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12月10日民警将我从家中带走;这些情况与胶东在线网的报道内容相吻合,使人能与我联系到一起,被告利用吸引眼球的标题编造离奇的故事情节招来读者获取利益,该报道最后的结论是王某实施了敲诈勒索,将我描述成一个犯罪者,侵犯了我的名誉权,给我的形象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工作,给我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并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本院在2019年4月21日的庭审中,当庭登录胶东在线网,仍可以查询到《合成淫秽视频敲诈女主播警方巧用笔迹鉴定锁犯》、《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两篇报道。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及复印材料支付的复印费,但原告对其该部分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胶东在线网分别于2009年2月17日、2月20日刊登名为《合成淫秽视频敲诈女主播警方巧用笔迹鉴定锁犯》、《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两篇报道的事实清楚。该两篇报道系对同一事件的关联报道,《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中披露的犯罪嫌疑人信息与原告本人情况高度一致,容易让人将上述两篇报道与原告联系到一起。被告在相关案件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即在传播率极高的网络报道中广而告之“公安机关通过对王某信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最后确定信件系王某所写,法网恢恢,铁证如山,等待他的仍将是法律的严惩”。“尽管王某拒不认罪,但根据笔迹鉴定书能证实敲诈信系王某所写,被害人陈述、文件检验鉴定书、书证、试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即敲诈行为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所为。王某主观上具有勒索他人1万元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写匿名信、发送电子邮件、以黄色视频相挟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敲诈数额比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上述内容客观上给原告的生活、精神造成了不良影响,致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现在在胶东在线网上仍可以查询到涉案的两篇报道,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通过在胶东在线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造成的后果,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被告赔礼道歉的时间以5日为宜,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原告对其主张的复印材料费50元、交通费6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胶东在线网站中《合成淫秽视频敲诈女主播警方巧用笔迹鉴定锁犯》、《换头术炮制“艳照门”刚出狱又敲诈女主播》两篇报道予以删除。
二、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胶东在线网站向原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告需连续刊登五日)。
三、若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其义务,本院则采取公告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相关费用由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四、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负担301元,由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晓婷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