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800号
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马忠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莹莹,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镇,总经理。
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济南图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倩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穆象雪
书记员宋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