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与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2572号

原告:***,女,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烟台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烟台胶东在线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