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3362号 原告: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 被告:**,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明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梦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梦信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27219.44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入职梦信公司处担任超市经理职务,约定**负责超市的运营及管理等工作。入职后梦信公司多次催**建立劳动合同,但**一直处于领取失业金的状态,以有低保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就职期间,没有认真经营和管理超市,使超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梦信公司多次找**商谈,**虽然每次都答应好好经营,但每次都没有按答应的经营,给梦信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仲裁裁决要求梦信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辩称,员工入职应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多次催促梦信公司缴纳个人社保,梦信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于经营方面与本案无关,**不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日入职梦信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自梦信公司辞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填写了个人基本信息,梦信公司在薪资待遇部分填写合同期限一年、无试用期、**超市经理:2000+绩效+补助300+工龄/月,双休。**在该登记表下方签字,并书写填表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2020年4月24日,济南市市中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出具《说明》,载明“经山东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原始资料记载)查询,**,男 2019年8月2日,**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梦信公司支付2019年2月拖欠工资2500元;2、梦信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共计7个月的二倍工资34000元(扣除已发);3、梦信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每周六工作8小时加班费4500元。该委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第1149号裁决书,裁决:一、梦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219.44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梦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第一项,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未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梦信公司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署了《员工入职登记表》。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为《员工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梦信公司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对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予以双倍工资惩罚的立法目的予以分析。该法规定的第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本案所涉《员工入职登记表》已基本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登记表中明确约定了**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聘用期限、工资待遇等,并加盖有梦信公司公章,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要求梦信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驳回了**要求梦信公司支付2019年2月25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每周六工作8小时加班费4500元的仲裁请求,双方均未对此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该部分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二倍工资27219.44元; 二、原告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需再支付被告**2019年2月工资2500元; 三、原告山东梦信创元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不予支付被告**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每周六工作8小时加班费45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