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民初358号
原告:国网克拉玛依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火星路**。
法定代表人:栗遇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潇潇,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经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元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网克拉玛依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臻达投资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六条第2款第(4)项明确约定,因欠缴电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选择“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且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原告当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权利处分之自由,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国网克拉玛依供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7747.58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国网克拉玛依供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亮
人民陪审员 邹文庆
人民陪审员 马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