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210号
原告: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登高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贵州联创高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