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宏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宏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1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宏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1966273元,执行费22063元(未缴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26年1月1日起分两年清偿完毕,如被执行人未在2027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债务的,由**承担担保责任。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宁0105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