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索道公司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1026执4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28517644L。
法定代表人:张继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晔,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琳,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6661177372J。
法定代理人:任志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国安,陕西省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8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6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832元、执行费8313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股票、无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三宗,已于2018年抵押给柞水农商行贷款1400万元,截止2020年4月8日结欠本息1553.1484万元。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用地,柞水县自然资源局柞自然资监字(20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56166平方米土地上兴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对另504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依法没收。被执行人目前已停业二年有余,无经营收入。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均已冻结,对该三宗土地予以轮候查封,但暂无法处置。执行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约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货款58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6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832元、执行费8313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源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小良
审判员胡盛刚
审判员兰国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