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5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辉,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宋瑞学
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