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5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辉,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曹振军

人民陪审员  宋瑞学

人民陪审员  孙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