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5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莉,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辉,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曹振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