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95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莉,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广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辉,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安徂汶索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曹振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郗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