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7131号
原告: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数集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19层19A-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数集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国土调查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