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华辉建设有限公司

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星宜诊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950号
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用地南侧、区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冯秋林。
被告:中城华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1号院A425室。
法定代表人:周豪。
被告:北京星宜诊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21号楼一层1门、二层、三层、B2层、B1层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华。
关于原告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华辉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星宜诊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三河市美林清新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何露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星月
书 记 员 艾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