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322财保152号-1

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新化县炉观镇荷叶村。

法定代表人:曾鸿飞,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

法定代表人:叶勇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湘1322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查封了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沥青混凝土拌和站设备、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的冻结。

解除对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沥青混凝土拌和站设备、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化宏裕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 蔚

审 判 员  周三劲

审 判 员  刘医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启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