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京普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6347号
原告: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明洞小区19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德惠,系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六盘水京普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月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楼6楼。
法定代表人:伍周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京普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用
人民陪审员  李祖艳
人民陪审员  刘彤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鸣
书 记 员  冷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