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641号
原告:江苏海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怀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坤蓥认证(江苏)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淮阴区钱江路
南侧、市振迗钢管公司东侧6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孙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海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坤蓥认证(江苏)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坤蓥认证(江苏)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由本院审判员李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春泉、人民陪审员裘敏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举证期限顺延十五日,逾期提供证据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成 上
书 记 员 周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