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天地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玉林市天地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385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N。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婷,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97545。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宏,广东钧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0219092113675。
被告:玉林市天地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玉林市一环北路866号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2X。
法定代表人:顾欣明。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天地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杜 进
审判员 兰榕燕
陪审员 陆小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