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

平湖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巨野县隆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平湖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施中旦。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巨野县隆昌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军。
被告:巨野县兴阳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中立。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郓城营销服务部。
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
代表人:万忠明。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隆昌物流有限公司、巨野县兴阳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郓城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德力西长江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应晓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