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7836号
原告: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步云镇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46578673X。
法定代表人:盛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亮、陆健(实习),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全塘镇独山港区滨海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
法定代表人:王占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嘉兴市盛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沈 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季逸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