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李增宾与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274号

原告:李增宾,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侯军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368996T。

法定代表人:钟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珊、梁小芳,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0FN2H0F。

法定代表人:胡孝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增宾与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增宾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增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增宾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6元,由原告李增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