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7民初1908号 原告:江西省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西湖新区**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身份证号43042419********。 原告江西省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211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原告江西省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