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205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方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