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恢56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沈阳港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王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工业博物馆,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再武,系该单位馆长。
被执行人:沈阳铁西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6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工业博物馆、沈阳铁西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工业博物馆、沈阳铁西区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依据判决书给付申请人工程进度款2324276.9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2650号民事调解书。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娟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孙悦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