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博物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异42号
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系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工业博物馆,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单位馆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工业博物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变更(2019)辽0106执718号案件的申请人名称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文波
审判员  余金阳
审判员  陈 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方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