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02执445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0808.0809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1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可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黄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