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758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百昌石材经营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陈金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张梓旸,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哲。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百昌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百昌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于洪区百昌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成贤
人民陪审员 唐 琳
人民陪审员 胡玉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