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649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春,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王哲,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英霞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吕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