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738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号北市商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哲,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区博海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舒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