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6292号
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沈阳市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市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标榜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