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5191号
申请人:****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46416832。
法定代表人:李文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01605175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保全费18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兴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