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某某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479号 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18254R,住所地辽宁省**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皇姑区。 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01605175T,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两笔1,949元和167元,应收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