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479号
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18254R,住所地辽宁省**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皇姑区。
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01605175T,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两笔1,949元和167元,应收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泰佳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