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44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曹县。
身份证号:37292219********。
被告:李秋华,女,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曹县。
第三人:苏航,男,汉族,1974年5月3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缺席)。
第三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址为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诉被告***、李秋华、第三人苏航、第三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已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被告李秋华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告李秋华名下位于新民市***振兴七街15-10号(3-6-3)房屋档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