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民初9703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32-1号1**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信海港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