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执 行 裁 定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022)辽0102执异464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0102执异46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01605175T,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408446219,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83号7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联安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解除法院对申请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0123000160515T,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账号7107********)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沈阳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陈 锐 审 判 员  赵 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任天一